3月24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新修订的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就市民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回应。
制定差异化育儿假奖励措施
生育假是市民关注度高的话题之一。《条例》对生育假作出了三个方面修订:
——为了方便女方做好产前检查,确保婴幼儿健康,《条例》新增了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结合人们的生育意愿在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之间递减的特征,制定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为了方便育儿,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再婚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实施“三孩”政策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表示,《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例如,陈女士和黄先生为再婚夫妻,再婚前陈女士和黄先生的家庭分别育有两个孩子,按照最新修订《条例》规定,再婚后陈女士和黄先生还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孩子。
同时,根据上位法授权,《条例》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另外,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2个月哺乳假
为提升哺乳假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取消哺乳假假期下限,由职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确定休假期限。《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哺乳假。
同时规定了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此外,《条例》还强化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育儿补贴
在立法修订调研期间,有群众提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和鼓励生育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
为此,新修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条例》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鼓励幼儿园接收2至3岁幼儿
鼓励家庭生育三孩,谁来照顾孩子,这对托育服务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条例》强化托育服务供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条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
同时,《条例》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加大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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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新闻网
编辑 | 肖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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